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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服务认证

发布日期:2020-06-09浏览次数:1452

1. 认证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批发零售活动的企业均可向公司提交服务认证申请。由认证申请方填写《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申请书》,并按其附件要求提供申请认证所需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组织简介(包括组织销售方式的介绍);

b) 组织机构图(包括批发零售业服务管理有关部门组织机构图);

c) 年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 有效期内的涉及国家法规强制要求的许可文件,如:服务/卫生/经营许可证等;

e) 已获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f) 申报服务活动的详细说明,主要的服务流程以及涉及到的服务技术规范;

g) 与服务过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国家、地方、行业)清单及服务规范执行的标准清单(可现场提供);

h) 批发零售服务网点清单;

i) 现行有效的批发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文件及文件清单;

j) 组织依据 SB/T 10962-2013 进行的自我评价报告。

2. 申请评审

2.1 合同评审

公司自收到认证申请方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组织基本信息及其产品/服务相关信息的充分性,了解组织特点,确定申请组织法律地位的合法性,必要时,通过公开网站验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a) 申请组织对于认证要求的信息是否已全部获知,并愿意遵守;对于认证要求的信息理解上的差异是否已得到解决。初步确定可受理的认证范围,并依据 CNAS-GC25《服务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及能力管理实施指南》附录 A:《服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确定专业小类代码;

b) 公司的专业能力是否满足评价实施的要求,包括认证审查人员和认证决定人员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c) 再评价申请要求与上一个认证周期的变更情况(再认证项目评价);对评审后确定无法受理的认证项目,公司应在 5 日内通知认证申请方。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或认证申请方撤回的申请,应采取保密方式将申请文件和有关的资料归档保存。

2.2 认证合同的签订

公司授权人根据评审结论与认证申请方签署《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认证申请方各执一份。认证合同内容填写应完整、清晰、准确无误。

2.3 认证信息或认证要求变更申请的评审

获证组织提出组织名称、地址、认证范围的变更或认证要求的变更申请时,需填报《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或《标准转换申请书》,并提交必要的补充信息。公司应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且要特别关注其申请变更资料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经评审确认不能受理的,应及时反馈申请组织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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